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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不能私自相赠(以案说法)

20-02-27 09:31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赵满同

  【案情】李某与前妻育有两子,李甲和李乙,并有一孙子小海。李某与张某再婚时,双方婚前子女都已成年,所以均未与对方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婚后,李某和张某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不久,该房被李某以赠与的形式过户到孙子小海名下,但仍由张某居住使用。李某去世后,张某才知房子已经过户。

  小海称,此事李甲、李乙都知情并且同意。张某则认为,房子是她和李某的婚内共同财产,这一赠与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于是以小海为被告,以李甲、李乙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屋的赠与合同无效。

  【说法】法官认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效力应首先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当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时,如果不能取得完全所有权,或者得不到其他权利人的追认,那么处分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无效,赠与合同也应如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当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涉案房屋是李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处分共有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赠与小海,事后也没有得到张某的追认,因此就涉案房屋形成的赠与合同无效。

  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父母赠与子女房屋等重大价值财产的行为比较普遍,但要减少日后引发法律纠纷的风险,除了需要有赠与人、受赠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完成赠与财产的交付和登记外,更要确保自己对所赠与的标的物具有完全处分权,或征得了共有权人同意、认可或追认。否则,很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本报记者  张  璁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0年02月27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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