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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男子去世,帮还房贷的舅舅为何不能继承房产?

22-05-10 09:32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编辑:高正武

  旁系亲属尚存,如何避免“与民争利”之嫌

  外甥不幸去世,舅舅帮还了部分房贷却不能继承房产。近日,一则关于遗产继承的新闻引发热议。

  北京丰台男子杨某去世前,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未留下遗嘱。其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部分贷款。谁承想,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这一结果引发讨论和争议。舅舅尽管是旁系亲属,但在一般的认知中,也是血缘关系较近的亲属,遗产的“继承人”为什么会是民政部门?不少人认为,这一判决虽然合法,但有些不符合情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眼下存在着不少的不婚族和丁克族。尽管属于罕见个案,但本案的情况仍旧引发了舆论的关切。

  外甥可“代位继承”舅舅的遗产

  2014年,北京丰台区人杨某购买了位于丰台卢沟桥乡西局村的一套限价商品房,总价115万元。次年3月,他申请了80万元公积金贷款,由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未承想一年后,年仅38岁的杨某离世。

  杨某去世前,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其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的遗产继承人,偿还了部分贷款。

  据媒体报道,从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杨某的房屋贷款出现逾期。作为贷款担保方,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019年11月22日,住房担保中心代偿76374.03元款项,将贷款结清。

  此后,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向法院申请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法庭上,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称,杨某舅舅曾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他们认为舅舅并不是法定继承人。

  4月28日,法院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俗话说,“娘亲舅大”、“外甥像舅”,通常形容外甥与舅舅关系密切。为何舅舅不是法定继承人,反而由没有直接关系的民政局来管理?

  遗产继承通常以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为主,遗嘱继承优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舅舅并不属于近亲属,不在上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若死者留有遗嘱,写明把财产留给舅舅,那也不叫遗嘱继承而叫遗赠。如果没有遗嘱,死者又没有近亲属,即属于“没有继承人”的情况,财产就变成无主财产。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则表示,从本案证据看,杨某未将房产赠与其舅舅,因此,杨某的舅舅不能取得杨某的房产。

  但在特定情况下,外甥可以部分继承舅舅的遗产,也称“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以本案为例,杨某的母亲是杨某的舅舅的姐妹,如果杨某的母亲先于杨某的舅舅死亡,则由杨某的母亲的子女即杨某代位继承杨某的舅舅的遗产。”赵良善说。

  舅舅有权要回垫付的房贷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杨某的离世意味着其房产无人继承,但为何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而非“继承人”?

  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沛霖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根据《民法典》出台前施行的《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该法并未设置遗产管理人制度,且没有突出对于管理财产的功能。

  她表示,实践中,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可能存在既没有遗产继承人,也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有遗产继承人又全部放弃继承权的情况,则导致被继承人生前相关的债权债务无法进行处理。

  根据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义务。

  赵良善称,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事实上,不光是涉案房产,杨某的其他资产也一并会交由丰台区民政局管理。若其存在债权债务,也需要从他的遗产中进行清偿,但数额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赵良善表示,杨某的舅舅为杨某偿还房贷,属于无因管理,其有权要回其垫付的房贷,且优先从遗产中支付。

  如何避免“与民争利”之嫌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之前,针对遗产管理的规定仅限于《继承法》的第24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冯沛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不管是旧规还是新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仍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李营东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继承法》中虽作出了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规定,但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等都未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且遗嘱执行人仅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时得以存在。

  遗产管理人的出台,被认为更有利于遗产的妥善保管、经营,避免流失。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唐应欣、李庭宇曾撰文指出,在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资产时,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实现了对继承人的权益保护。但是,一旦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处于无人处理的状态,遗产债务不能及时得到清偿,忽略了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

  在冯沛霖看来,现代社会中,随着立遗嘱人经济条件和情感因素的变动,可能会在不同时期订立不同形态、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一旦这些遗嘱在同一继承事件中出现,极易引发继承纠纷,但仅凭遗嘱或者继承人内部协调又无法避免或有效化解纠纷。

  她还表示,受中国传统孝道文化影响,在父母双方都去世后才会对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导致在父母一方去世至另一方去世前,存在一个较长的遗产处分“空窗期”,遗产被侵害或损害的风险始终存在。因此,有必要选任专门的遗产管理人。

  根据人口七普数据,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8.7%,65岁及以上人口占13.5%。且人口老龄化趋势仍在加剧。

  从这些角度看,遗产管理人制度更像是一项兜底制度。事实上,除本案的特殊情况外,《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资质并无明确规定。

  一篇名为“北京市民政局《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指引》解读”文章提到,在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方式上,我国《民法典》未规定需以经过诉讼程序作为前提条件,民政部门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担任遗产管理人,也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遗产管理人。

  文中称,民政部门受理后,应及时启动公告程序,搜寻被继承人是否还有其他潜在继承人等,异议人可以在公告期内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异议。

  事实上,《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继承人范围,也即上文提及的“代位继承”。若按此前《继承法》规定,仅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适格代位继承人主体。

  但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看来,继承范围的限制或应再宽一些,“比如《婚姻法》里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继承编》也可以参照这一点”。

  范辰表示,按规定,若杨某的舅舅可以证明其对杨某有抚养恩情,那么他也可以酌情分得遗产。但该规定较为弹性,取证比较难,“自然人可以跟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签订遗嘱抚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和个人承担自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遗赠的权利”。

  “比如我们看国外的一些文献、影视作品的时候会发现的,某个人突然收到一笔财产,是他的一个远方亲戚去世的时候遗留的”,范辰认为,上述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民法典》的思考,在旁系亲属尚存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避免“与民争利”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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