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百余万元买学区房“黄了”
近日,昆明市五华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王某夫妇支付20万元尾款。
原来,王某夫妇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看中一套二手房,花146万元买这套房子就是为了孩子读书,可是买了房子才一个星期,学校贴出搬迁公告,所谓的“学区房”不存在了。为此,王某夫妇将卖家告上法庭,请求变更合同,或者以较低价买该房屋。而卖家也将王某夫妇告到法院,要求王某夫妇支付20万元尾款。
房子看了,合同签了
去年3月,王某夫妇看中张某夫妇的房子,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预售价为146万元,王某夫妇当天支付定金6万元。
3月25日,王某夫妇和张某夫妇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重新约定房屋的成交价为145.8万元,王某夫妇于当日支付了119.8万元,加上此前的6万元定金共计支付125.8万元。双方约定其余20万元于4月25日付清,房款结清当日交付房屋。
情况变了,上学难了
王某夫妇之所以要购买这套二手房,就是看重这套房子是学区房,旁边有小学可以让孩子读书。没想到同年3月31日,王某夫妇看到该小学的搬迁公告,“学区房”不复存在,不仅孩子没法因这套房子上学,还面临房价下跌的风险。
王某夫妇于是联系张某夫妇,提出变更合同,以较低价格成交或者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张某夫妇当场表示坚决不同意王某夫妇的说法。
买卖双方都不愿让步,王某夫妇将张某夫妇告到五华法院,请求变更合同。
张某夫妇认为,在王某夫妇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已经对房屋产权作了变更登记,他们要求王某夫妇继续履行支付20万元尾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案子审了,法院判了
两案并案审理后,法院认为,在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未提及案涉房屋应为学区房或者是否可以就读小学等事宜;其次,虽然在房产买卖中有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中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而本案纠纷中,房价涨跌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卖双方均应自担风险。因此,王某夫妇主张将房价降低25.8万元成交,并要求张某夫妇退还多出来的5.8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当支付尾款。至于张某夫妇提出的违约金,因王某夫妇在知晓学校搬迁一事后一直积极协商,并非刻意拖延,故对此不予支持。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王某夫妇向张某夫妇支付购房尾款2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不要盲目“押宝”
不要迷信所谓学位房、学区房,除了本案中出现的学校突然搬迁的情况,现实中还有很多开发商夸大或曲解政策,捏造学位房、学区房事实出售房屋,或者买房后学校迟迟建不起来,孩子依然无法上学的情况。
买房是件大事,孩子上学更是一件大事,如果要将这两件事挂钩,就一定要全面了解政策,谨慎考虑,不要盲目“押宝”。
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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