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小区停车费,到底谁说了算?律师这样解答
原标题:律师观点
小区停车费,到底谁说了算?律师这样解答
目前兰州多数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并不统一,那么小区收取停车费,到底谁说了算?遇到涨价这类问题,到底该怎么做?有无相关标准,又是谁在监督执行?
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元涛解答:
1.车位所有权。
“首先,法律按照是否经过规划对车位、车库的权属认定规则进行了区分。”马元涛称,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他认为,理解这一条款最简捷的方法就是看住宅小区的车位或车库是否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如果已审批,则开发商有权处置并依照合同确定车位车库权属:通过出售、附赠取得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车位车库出租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业主享有使用权。如果车位车库没有经过规划部门审批,且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车位车库则属于业主共有。当然,实际中,开发商建设车库基本上事先都经过了规划部门的审批,没有规划审批的大多发生在地面车位建设上。
“其次,法律规定了业主对规划内的车位和车库享有优先权。”马元涛介绍说,“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他认为,这一条款实际上是明确了业主的优先权。这里的优先权不仅包括业主的优先购买权,还包括业主的优先承租权。开发商根据规划许可,依据小区面积、房屋套数确定的配置比例建设相应数量的车库、车位,从物权的从属性和附随性角度,业主对此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业主只是租赁车位车库,那么业主也应享有优先承租权。另外,配置比例之外的车位车库实际上是占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所建设的,因此,超规划的车位车库仍应归业主共有。
2.车位的收费问题。
具体区分:A、属于个人的商品性车位,不存在附加收费问题,车位已经具备商品买卖的属性;B、收费,限于公共车位,或为公共服务而提供的许可车位。
很多人对车位的收费存在意见,对于这一点,只要获得收费批文,并按照批文收费,那么收费行为是没有问题。收费符合物价法的规定,收费行为的标准及合法性问题即可被确认。如果认为行政行为不当,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或者对行政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规定,小区停车位占用小区公共道路,因此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在这些地方停车该不该收费的归属和分配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
文/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张艾萍
相关新闻
- 2020-04-26兰州市民质疑经适房小区停车费 相关部门答复:不同的情况收费也不同
- 2016-11-02经适房小区停车费每月360元 业主质疑
- 2016-01-05小区停车费260元涨到700元 业主维权被打
- 2015-11-12兰州:市民质疑同住一个小区停车费为何差别这么大
精彩推荐
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