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印发《通知》 将开展城乡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4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城乡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城乡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切实整治市容村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城乡新环境,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至10月,在全省开展城乡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河湖“清四乱”等活动,以整治生活垃圾乱扔乱倒、柴草杂物乱堆乱放、线缆和广告牌匾乱拉乱挂、房墙棚圈乱搭乱建、公共空间和道路乱挤乱占、生活污水乱排乱流、河道砂石乱挖乱采等为主要内容,通过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开展城乡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现城乡环境干净、整洁、有序、美观,显著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二、重点任务
(一)整治生活垃圾乱扔乱倒。全面清理城乡结合部、城市(县城)周边、背街小巷、无主管院落、企事业单位及所属住宅小区、公路(道路)沿线、铁路沿线、河道沟渠、村内庄外、房前屋后、田野地头、山坡洼地等区域堆积(散落)的生活垃圾。组织保洁队伍和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开展日常清扫保洁,定点定时收集清运垃圾,做到重点地段日产日清,其它区域随满随清。加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形成便捷有效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城乡区域划分为若干单元,实施网格化管理,确定网格区域负责人或网格员,对乱扔乱倒垃圾行为进行管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偷倒乱倒垃圾破坏环境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以下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均为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不再逐一列出;牵头单位:省住建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清理柴草杂物乱堆乱放。积极引导青少年学生和广大群众全面清理村内村外、房前屋后、田间地头、河塘沟渠、村道巷道、户内户外乱堆乱放的柴草杂物。清理畜禽粪污、废旧农膜、秸秆、尾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清除侵占道路和公共区域的土堆、粪堆、柴草堆。引导群众养成健康文明卫生的生产生活习惯。(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团省委)
(三)清理线缆和广告牌匾乱拉乱挂。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对线缆凌乱低垂、乱悬挂、废弃线缆拖地等,采取一杆多线、捆扎线缆、清理断头线缆、拆除废弃线缆、入地敷设等方式进行清理。拆除城区违法设置广告牌匾,清洁更换污损广告牌匾,加固维修存在安全隐患广告牌匾,及时清理乱拉乱挂简易横幅及乱贴小广告。全面整顿农村商业广告标语乱喷、乱涂、乱贴现象。(牵头单位:省住建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甘肃公司、中国移动甘肃公司、中国联通甘肃分公司、中国铁塔甘肃分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四)整治房墙棚圈乱搭乱建。拆除填埋长期废弃、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村容村貌的畜禽圈舍、露天茅厕、枯井旱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损坏、坍塌的院墙按照安全、简洁、美观原则进行修缮维护。(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
(五)整治公共空间和道路乱挤乱占。依法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行为。清理整治侵占公共空间乱搭乱建和公共区域乱堆乱放行为。清理整治公路铁路桥下空间脏乱差问题和公路铁路用地范围内乱占乱挖乱建现象。(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六)整治生活污水乱排乱流。重点整治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足、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和农村厕所改造不规范等造成的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护,配套完善污水收集管网。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以县域为单位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启动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
(七)整治河道砂石乱挖乱采。遏制非法采砂现象,在禁采期、禁采区非法盗采的,从严从重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筛砂、洗砂、堆砂的,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规范采砂行为,对遗留砂坑、破坏的河床河岸和护坡(岸坡)进行整治修复,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堆放、转运、销售砂石的场所依法进行整治。已发放许可证的采砂场,应明确专人负责,设置明显标识牌。(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5月25日至6月20日)。县市区组织人员集中对城乡环境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治计划,确定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进度时限和工作措施。
(二)集中整治(6月21日至9月30日)。县市区根据整治计划,细化工作方案,整合人力、物力、财力,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逐条逐项推进落实。借鉴各地先进经验做法,完善城乡环境整治措施。适时召开省、市、县三个层面专项行动现场推进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三)巩固提升(10月1日至10月31日)。县市区对城乡环境整治进行“回头看”,及时查漏补缺,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严防出现反弹现象,推进城乡环境整治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定期报送本辖区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并于年底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对本地区专项行动负总责,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谋划、专项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俯身推动、战在一线,确保集中攻坚换新貌、巩固治理见长效。
(二)靠实工作责任,形成推进合力。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照专项行动重点任务,指导各市州制定好整治计划、行动方案,督导各地依法依规开展专项行动。要将专项行动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督查。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提升“红黑榜”的影响,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专项行动结束后,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完善城乡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切实巩固治理成果。
(三)加强联合执法,确保治理成效。各地要突出问题导向,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路政、水利、生态环境、公安交警、乡镇街道等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整顿。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城乡环境问题,要第一时间受理和处置,并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结果。
(四)开展广泛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各地要结合各种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讲生态环保理念和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树立和表彰优秀典型,营造全方位动员、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动员群众主动参与,形成共同维护公共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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