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4月1日开始施行
原标题:《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4月1日开始施行
中国甘肃网3月26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马艳玲)3月25日,记者从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获悉,兰州市城乡规划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马英向记者介绍,《条例》从2017年列入立法计划,历经起草、调研、论证、市政府审议、市委常委会审议和市人大三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11日对《条例》公告,2020年4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七章八十条。包括总则、规划的制定与修改、规划的实施、城市特色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第三条将兰州市的城乡规划定位为:本市城乡规划应当落实和细化甘肃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主导兰州—西宁城市群的发展,应当体现兰州—白银都市圈的核心,应当体现省会城市的功能定位,应当体现本市“一心(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两翼(兰州新区和榆中生态创新城)多节点(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的城市空间布局。
《条例》针对兰州市城乡规划存在的旧城改造实施困难、规划动态评估缺失、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无法保障、代征公共用地、司法执法以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不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旧城改造、规划动态评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禁止擅自改变、代征公共用地、司法执法配合、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等作出具体规定。在旧城改造方面,《条例》规定,在旧城改造中实行片区开发、街坊改造和容积率转移奖励办法。同时明确,旧城改造应降低建筑密度,对腾退出的用地空间,优先用于增加城市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条例》的第四章,对城市特色保护涉及的黄河地域文化特色、黄河风情线景观、河岸整治、新城建设、旧城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条例》规定,在规划绿地、公园、广场、河洪道内严禁修建与绿化、公园、广场、河洪道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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