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税部门明确应对疫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原标题:甘肃省财税部门明确应对疫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日前,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明确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税务局在公告中明确,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明确,对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租方如取得地方给予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与此政策不叠加享受。
对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公告》指出,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执行)。
此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依企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2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等出租方,当年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为使政策真正落地,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复工复产,甘肃省财税部门报经甘肃省政府同意,联合发布《公告》,提出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政策的细化措施。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应对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实行“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即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相关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支持税务部门便利服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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